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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公共财物被盗遗失经济责任赔偿办法
点击数:0次 更新时间:2015-08-29 16:38:05
第一条  为明确学校公共财物管理经济责任,规范公共财物被盗遗失赔偿工作,减少公共财物损失,根据《河南省综治委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办公室、教室、实验室、仓库、教学及生活的室内公共财物被盗、遗失的经济责任赔偿。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或者学校党委会议负责经济责任赔偿的审批,学校保卫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学校监察处负责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被盗、遗失公共财物价值核定工作,学校财务处负责赔偿款收取工作,并按财务制度处理。     
第四条  公共财物被盗、遗失责任人像按照下列规定认定。
   (一)校属各单位负责人未按规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造成公共财物被盗的,应当承担领导责任,并根据其责任大小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二)值班人员(含值班领导)违反值班制度,擅离职守,造成公共财物被盗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三)校属各单位内部其他人员因疏忽大意等个人原因,造成公共财物被盗、遗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四)有关工作人员违反现金、财物存放管理规定,不落实防范措施,造成公共财物被盗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五)由个人保管使用的公共财物,因保管者或使用者管理不当而被盗、遗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六)因工作需要外出携带公款、办公设备等或者将办公设备、仪器存入家中使用,由于个人管理不当,造成公共财物被盗、遗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七)经公安机关鉴定,案发单位安全防范措施已经落实,属撬盗的,看护单位和看护人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五条  被盗、遗失的公共财物除现金外,在1年内购置的按购买时的价值计算赔偿;超出1年的,按照购买时价值额减去年折旧额计算赔偿。
(一)    折旧计算公式:年折旧率=(1-预计残值率(5%))/折旧年限,年折旧额=物品购买时金额×年折旧率。
(二)    折旧年限:设备工具及器具使用寿命超出20年的,按20年计算;低于20年的,按正常使用寿命计算(如:照相机设备16年、空调15年、电视机8年、计算机8年、打印机5年)。
     第六条  被盗、遗失公共财物赔偿数额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被盗财物价值在5000元(含)以下的,赔偿数额为被盗财物价值的50%;
     (二)被盗财物价值在5000元-10000元(含)的,赔偿数额以2500元为基数,加上超出部分的30%;
(三)被盗财物价值在10000元以上的,赔偿数额以4000元为基数,加上超出部分的25%;
(四)遗失现金的全额赔偿;
(五)遗失设备及器具物品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计算赔偿。
 第七条  被盗、遗失公共财物赔偿责任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已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任人已向单位负责人报告,但因单位负责人不重视,不落实防范措施或者不按照公安、保卫部门要求整改,造成公共财物被盗的,单位负责人承担赔偿数额的80%,单位承担赔偿数额的20%;单位负责人已要求责任人整改隐患,但责任人未整改,造成公共财物被盗的,责任人承担赔偿数额的80%,单位承担赔偿数额的20%;
  (二)因值班人员违反值班制度,造成公共财物被盗的,由值班人员承担赔偿数额的80%,单位负责人承担赔偿数额的10%,单位承担赔偿数额的10%;
(三)因违反现金、财物存放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财物被盗、遗失的,有关工作人员承担赔偿数额的80%,单位负责人承担10%,单位承担赔偿数额的10%;
(四)单位内部其他人员个人原因(疏忽大意),造成公共财物被盗的,由该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
(五)由个人保管使用的公共财物,因保管者或者使用者管理不当而被盗、遗失的,由保管使用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六)工作需要外出携带公款、办公设备等,因个人管理不当,造成公共财物被盗的(需经当地公安机关开具被盗证明),由携带者承担赔偿数额的80%,单位承担赔偿数额的20%;造成公共财物遗失的,携带者承担全部经济赔偿责任;将办公设备、仪器存放家中使用被盗的,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七)经公安机关鉴定,本单位安全防范措施已落实,因看护人员违反值班制度而造成被撬盗的,看护人承担赔偿数额的80%,单位承担赔偿数额的20%;
(八)因多人失职造成公共财物被盗的,在赔偿数额内根据各人责任大小承担赔偿责任;
(九)教学科研单位所属实验室、科研所等内部机构公共财物被盗、遗失的,属于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责任的,由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内部机构负责人责任的,由内部机构负责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赔偿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公安机关查明的被盗原因和认定的责任,经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核定被盗、遗失财物购买时价值和折旧后的价值,并出具设备价目证明,由学校保卫处提出赔偿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或者学校党委会议批准;
(二)由学校保卫处向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发出《被盗遗失财物赔偿责任书》;
(三)责任人在接到《被盗遗失财物责任赔偿书》7天内一次性交清赔偿款。一次性缴清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学校保卫处同意,可以分期缴纳或者每月从本人工资中定额扣除。
第九条  公共财物被盗或者遗失的,被盗、遗失单位应当立即保护现场,同时报学校保卫处和分管校领导,由学校向公安机关报案。对瞒报、谎报、漏报或者弄虚作假的,在应赔偿数额的基础上增加20%,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条  责任人的赔偿款由学校财务处负责收取或者从责任人工资中扣除;责任单位的赔偿款直接从本单位预算中扣除。
    第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造成公共财物被盗、遗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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