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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危险化学品(放射源)管理办法
点击数:0次 更新时间:2015-08-29 16:38: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与管理,严防事故发生,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等秩序,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建设生态化绿色校园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八类物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放射性物品的管理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并取得显著成绩者,学校通过考评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而造成学校损失的,学校视情节轻重和后果,给予直接责任人、单位分管领导、单位主要领导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赔偿经济损失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六条  学校对危险化学品(放射源)的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学校保卫处负责危险化学品采购、使用、处置等过程的安全监督。
(二)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管理和各类许可证的办理,其中剧毒品、放射性物质的采购须报校保卫处审批。
(三)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制度建设,对实验室安全存贮、使用、处置(至送到废弃化学物品临时存贮点为止)等进行监督检查,教务处配合落实。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申请、存贮、使用、操作、管理、处置等具体工作。
(四)学校总务后勤处负责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废水、废气的处置,其中放射性废源、同位素试剂和剧毒品的处理由学校总务后勤处牵头,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配合实施。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放射源)的使用单位负有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逐级完善安全责任制,贯彻落实“谁使用,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安全工作责任制。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能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二)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制订相应的安全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重点预防。
(三)按照公安、劳动、卫生、环保等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经常性地组织安全检查,并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四)制定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当根据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同时,迅速查清事故原因,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防止事故再度发生,并认真做好善后工作。
(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性能、配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水、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具。
(六)新建、扩建、改建教学、科研和生产场所或者设施时,应当预先向学校总务后勤处、基建处、保卫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提供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要求及防范措施等资料。经审批后,方可实施。项目建成经安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保管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按有关安全规定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根据危险物品的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仓库的管理人员经过专业培训才能上岗,应当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审批手续完备才能予以发放。
第十条  对于剧毒物品、易制毒物品、爆炸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的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人双锁的“五双”制度,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发现前述问题的,应当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和当地公安部门。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通道应当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对于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对于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对于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二条  易燃、易爆、腐蚀、助燃、剧毒压缩气体按照下列办法管理:
(一)气体钢瓶应当存放在安全地方(单独房间或者加锁铁柜内)。
(二)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不同种类气体应当分开存放。
(三)不可靠近热源和火源。
(四)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气瓶,各种气瓶应当按期进行技术检验。
第十三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法的相关规定,配备专职消防人员、消防器材、设施以及通讯、监控、报警等必要装置。
第十四条  实验室及走廊等位置不准囤积危险化学品,对于少量的实验多余试剂,应当分类分项存放,保持通风、远离热源和火源。实验大楼周围不得存放危险化学品。
第十五条  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专人保管。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等安全防护措施。贮存、领取、使用、归还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申购与使用
第十六条  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的统一采购(包括购买、储运、供应等工作),各使用单位不得自行采购。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专门的车辆运输,装运时不得客货混装,不得随身携带、夹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八条  使用剧毒品、易制毒物品和爆炸品时,应当填写“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剧毒危险化学品专用备案登记表”,详细注明品名、规格、数量和用途,双人签名(其中一人应当为实验教师),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经学校保卫处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按照下列规则使用:
(一)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安全使用、安全操作。
(二)学生在使用危险化学品前,教师应当详细指导,讲授安全操作方法及有关防护知识。
(三)使用剧毒物品、爆炸性物品时,应在良好通风条件下进行,并详细记录使用数量等情况。
(四)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第二十条  放射性物质和同位素试剂按照下列办法申购与使用:
(一)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的规定执行。
(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取得许可证,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有健全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和辐射事故的应急措施。
(三)放射性物质和同位素示踪试剂的采购,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报学校保卫处审核备案。其它单位不准擅自采购、贮存、使用放射源、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四)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五)实验应当小心谨慎,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做好安全保护工作。
 
 第五章  化学废弃物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等应当尽可能回收利用。各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处理、存放、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废液、废固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验产生的废液、废固物质,不能直接倒入下水道或者普通垃圾桶。对于低浓度的洗涤废水和无害废水可通过下水道进入废水处理系统,排放时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高浓度的无机废液需经中和、分解破坏等处理,确认安全后,方能倒入废液缸。
第二十三条  对实验使用后多余的、新产生的或者失效(包括标签丢失、模糊)的危险化学品,严禁乱倒乱丢。实验室负责将各类废弃物品分类包装(不准将有混合危险的物质放在一起)、贴好标签后送学校规定的废弃化学物品存贮(回收)点。存贮(回收)点附近不得有明火。
第二十四条  实验产生的废气应当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未达标的应当采取中和、吸收等适当措施,处理达标后排放。
第二十五条  放射性废源、同位素示踪试剂和剧毒品应当集中收缴、贮存,经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采取严密措施,统一处置。
放射性废源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储,实验产生的同位素废水、废液应按规定集中贮存,然后请专业公司进行统一处理。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的废弃物由学校总务后勤处负责,委托具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废弃物要注意及时清理,不得大量囤积。
第二十七条  校园内企业单位的化学废弃物,应当自行依法清运、处置;需由学校总务后勤处统一联系处置的,应当负担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医院产生的化学废弃物,应当自行依法清运、处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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