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设备采购的透明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设备申报
第二条 校属各单位应当本着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厉行节约的原则,向学校提出购置设备的申请。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受理全校的设备购置申请。
第四条 学校每年6月初受理下一年度的设备购置申请。由使用单位填写下一年度设备采购计划申报表,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整理汇总后,组织各申报单位进行答辩,学校设备购置领导小组研究论证,并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主管校长审批后形成最终的下一年度设备购置计划。
第五条 年度设备购置计划确定后,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填写《华北水利水电大学设备购置变更申请表》,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变更计划在3万元以内的,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处长审批;
(二)变更计划在3~50万元以内的,由主管校长审批;
(三)变更计划超过50万元的,由校长审批。
第六条 全校的设备购置原则上应当按年度设备购置计划进行,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购置计划以外设备的,申请购置设备的单位应当通过学校办公系统提交设备购置申请,申请中应当详细说明设备购置的必要性及预算,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校领导的批复意见进行办理。
第七条 进口设备由于其特殊性,购置办法参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文件执行。
第三章 设备论证
第八条 校属各单位对于所需设备应充分论证,确需调研的,向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组成设备考察小组进行调研,并在调研结束后一周内提交调研报告。
第九条 购置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按照《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申购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工作实施细则》进行。
第十条 经审批的自制设备,在样品制成后,由使用单位提出论证申请,并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方可正式生产。
第四章 设备采购
第十一条 所有仪器设备的采购,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豫财购〔2003〕25号)、《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华水政〔2006〕159号)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所有仪器设备购置进行前,均应当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填写“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申请单”,并由学校财务处报送省教育厅,经省财政厅审批后,按省财政厅批复的采购形式进行采购。单价在10万元或批量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应进行公开招标。需要公开招标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当提前2个月进行申报,对于需要特殊加工的有生产周期的设备,还应当预留出足够的加工时间。如果申请单位没有按规定时间提前递交购置申请,导致不能如期完成采购任务,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批复为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在财政厅审批的招标代理机构名单中选择负责本次招标采购的招标代理机构,并与招管委及该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协商,签订招标代理协议书;
(二)由用户提供所购仪器设备的具体技术参数,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汇总该项目的所有技术参数及商务条件,由招标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行标书制定。招标文件技术参数由使用单位确认,经主管校长审批并在标书上签字确认后,方可由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
(三)按财政厅批复的招标日期进行招标,并按学校《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派出招标采购工作小组参加评标;
(四)确定中标单位后,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起草并签订设备采购合同。
第十四条 批复为自行采购或自行询价采购的项目,由使用单位提供3家以上的供应商,按《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招投投标管理办法》的方式购买。
第十五条 批复为邀请招标的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使用单位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并有兴趣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中随机选出3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将名单提供给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二)其余程序同公开招标采购程序。
第十六条 批复为竞争性谈判的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竞争性谈判的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二)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校招标办成立谈判小组,小组的成员组成参照自行采购中招标小组成员的组成;
(三)谈判小组在谈判前5日提交谈判文件,并由主管校长审批;
(四)使用单位应从符合相应资格,并有兴趣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中随机选出3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将名单提供给谈判小组;
(五)进行谈判并确定成交的供应商。
第十七条 批复为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项目,经主管校长审批,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使用单位人员组成的招标小组进行采购;
(二)总金额在3~50万元的项目,经主管校长审批,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使用单位人员会同学校招标办、计财处、审计处组成的招标小组与供应商谈判后采购;
(三)总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召开招标会并且由主管校长担任招标小组组长。
第十八条 批复为协议供货单位购买的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资金适用范围:设备经费、事业经费、纵向科研经费及学校配套的各项经费;
(二)登陆“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并在“协议供货”及“定点服务”栏所列产品中具体查询品牌和对应供应商,网中所列的所有产品及服务项目均属购置范围。
第五章 合同签订
第十九条 合同签订按照《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文件执行。
第六章 设备验收及付款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批复为协议供货采购的项目,由使用单位自行验收,不需要提交验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其它方式采购的设备,经费由学校财务处支付的,用户应当首先按照合同或者招、投标文件的内容,认真核对品牌、型号、生产厂家以及其它所有技术参数,并将所有设备调试确保能正常运行后,再进入验收程序:
(一)项目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自行验收;
(二)项目金额在1~3万元的,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联合使用单位共同验收;
(三)项目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学校纪委、审计、财务等相关处室人员到现场验收。
第二十二条 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标采购,并由省财政厅支付中心支付的,均由该项目招标小组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中标商填写《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含验收情况栏)。
第七章 建 卡
第二十三条 使用期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所有家具类商品建固定资产卡,单价在1000元以下并且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设备建低值品耐用卡。
第二十四条 购置单位填好报销单且相关领导签字完毕后,由各院(部、处、所)指定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和该设备的使用人同时到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卡》,同时提供仪器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厂家、数量、随机零配件等信息,属于协议供货的,还需附上“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申请表”(设备科提供)后,到学校财务处报销。
第八章 资料归档
第二十五条 下列文件应当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归档保存。
(一) 各单位上报的年度设备购置计划
(二) 经学校设备购置领导小组论证、校长批复的年度设备购置计划
(三) 各单位设备购置变更申请表
(四) 各单位分散采购申请表
(五) 设备调研报告
(六) 论证申请表
(七) 专家论证意见书
(八)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协议书
(九) 招标文件
(十)中标通知书
(十一)设备采购合同
(十二)验收报告
(十三)其它有关设备采购的文件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 表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仪器设备购置变更申请表
编号:
单位及所在实验室: |
申请人:
电话: email: |
取消购置的设备名称:
|
取消购置的理由: |
添加购置的设备名称: |
简述添加仪器设备的性能、技术指标及购置理由:
年 月 日 |
院(处、所、中心)负责人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学校主管校长审批意见(3—50万元人民币):
年 月 日 |
学校校长审批意见(50万元人民币以上):
年 月 日 |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