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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点击数:0次 更新时间:2015-08-29 16:29: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校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教技〔2003〕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重点实验室是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及应用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校级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校级重点实验室实行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的管理方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校级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
(二)指导编制校级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三)组织对校级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和撤消的论证与审查;
(四)组织对校级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
(五)建设期内每年拨发建设及运行经费。
第六条  学院(研究所)是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直接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成立院长负责的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委员会,协调解决校级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将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列入本学院学科建设规划,支持相关学科优秀人才在实验室和院(所)间的流动;
(三)对校级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组织做好本院校级重点实验室验收与评估的相关工作;
(四)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院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七条  校级重点实验室的立项、建设与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计划实施、验收、调整等。
第八条  校级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具有明显特色;具备承担国家、省部级科研任务、进行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广泛开展省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二)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和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一支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敢于创新的优秀研究群体;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三)具有一定面积的研究场所和一定的研究实验手段;有稳定的管理、技术人员队伍与比较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已经评为“河南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或“河南省高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单位直接列入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
第九条  学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对院(所)提交的《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见附表1)进行论证审查,通过专家评审确认后,填写《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见附表2)报学校批准立项建设。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作为建设项目实施和购置设备、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项目建设期间,项目负责人根据《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组织建设,并以书面形式每半年向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汇报工作进展,作为评价项目建设、拨付建设经费、运行经费和验收的依据。学院(所)必须保证建设期限内建设项目负责人、研究骨干和技术、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对连续半年不在岗的项目负责人,依托学院(所)应及时调整并书面报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建成后,依托学院(所)向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书面验收申请书。
第十二条  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验收申请书,对仪器设备、队伍建设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确定是否同意对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验收专家组对校级重点实验室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一般由5~7人组成,包括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其中管理专家不超过2人。重点实验室验收实行回避制度,依托单位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
第十四条  验收专家组按照《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以及验收申请书,听取实验室建设报告,进行实地考察,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目标、水平、可持续发展、实验条件、科研及人才培养能力、建设经费使用、仪器设备配备和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专家组意见。
第十五条  对超期不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取消其校级重点实验室资格,并追究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根据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以及校级重点实验室运行状况,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可以调整重点实验室的布局、研究方向及组成,并对校级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确因学科发展需对校级重点实验室更名,或者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者对联合实验室进行调整、重组的,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报告,由依托单位报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七条  校级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院(所)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八条  校级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和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校级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学校聘任。
第二十条  校级重点实验室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省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鼓励省内外企业、政府、个人以不同形式向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和研究经费。
第二十一条  校级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管理工作,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应积极对外开放;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仪器设备管理;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  依托院(所)每年对校级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校级重点实验室进行周期性评估。
第二十四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规则,对评估不达标、不符合学科发展要求的校级重点实验室,予以取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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