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点击数:0次 更新时间:2015-08-29 16:32: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校大型仪器设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价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的仪器设备;
(二)价值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的成套仪器设备。
由于使用多年,已属陈旧过时、技术落后、性能指标降低的上述范围的仪器设备,经申请批准后,可降档管理(不再按大型仪器设备管理)。
第三条 学校的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鼓励多种形式的开放使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四条 申请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应当按照《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申购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工作实施细则》进行。专家组成员应当对《华北水利水电大学申购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可靠性负责;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应当对采购、运输及合同执行情况负责;申购单位应当对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及使用效益负责。
第二章 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当由有操作经验、责任心强的实验技术人员或者教师担任。未经培训、考核的人员不得上机操作。违反规定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者性能下降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在掌握仪器设备结构、工作原理的情况下,能够熟练使用仪器设备的已有功能(包括分析测试、教学实验、培训等)、开发新功能,努力使仪器设备发挥最大效益。
(二)制定并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人员考核、仪器设备使用、维护,并及时做出相应的记录),并按学校的要求及时填报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状况。
(三)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校验和标定。建立、保管仪器的档案和技术资料(《申购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合同、说明书、操作手册、电路图等)。
第六条 学校的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鼓励多种形式的开放使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最大效益。管好用好大型仪器设备是托管单位(仪器所在单位)和人员应尽的职责。为充分发挥大型仪器的使用效益,避免国有资产的闲置浪费,必要时学校有权另行托管。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对较大事故,负责人或者当事人应当及时写出详细的事故报告,由院(所)组织有关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通报情况。
第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不准自行拆卸或者解体使用。确有必要的,应当经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否则将作为责任事故予以追究。
第三章 考核与奖惩
第九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考核制度,根据《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办法》进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