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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实验室工作办法
点击数:0次 更新时间:2015-08-29 16:25:5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科研能力,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1992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应当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努力培养高素质人才,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为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应当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要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实验室应当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节约开支,充分重视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第五条  实验室分为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三大类。基础实验室主要面向本科学生,以满足教学要求为首要任务;专业实验室应当满足专业课的实验和实习要求,并从事一些科研和生产任务;科研实验室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培养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  实验室任务
第六条  实验室的基本任务是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完成教学实验和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培养学生的基本实验技能和科学研究能力,培养有创新精神、创造能力的人才,为教师提供教学与科研活动基地。
第七条  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制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指导书,在有关课程教师参与下进行实验教学。
第八条  积极创造条件,接受教师、研究生和高年级学生在实验室进行科学研究和毕业设计,配合教师搞好科研工作,并协调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关系。
第九条  不断改革实验装置和实验方法,逐步更新实验设备和实验内容,努力把新技术、新工艺、新测试方法用于实验教学,不断提高实验技术现代化水平。
第十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切实加强学生基本实验技能的训练。实验室应当尽可能利用先进技术及测试手段,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增开设计性和综合性实验,使实验教学体系适应于学校教学改革的要求,通过实验教学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创新能力。
第十一条  实验室在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创造条件开放实验室,面向学生,面向社会,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人力、物力的作用,挖掘仪器设备的潜力,努力提高利用率。并积极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  搞好实验用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检修、保管和计量检定工作,使之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做好低值易耗品和实验用材料的购置、保管、使用和废弃物处理,保证实验工作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积极开展对外服务工作(包括实验、测试、化验、分析与加工等)和技术开发,创造条件使尽可能多的检测设备通过上级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和认可,以便能出具公证数据,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建设服务。实验室进行对外服务工作应当紧密与教学和科研相结合,并严格执行学校的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在执行学校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补充适用本实验室的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以做到规范管理。
第十五条  各实验室应当做好本室的物品统计工作,建立健全各种物品的账目,并要定期核查,如有人员调整,应当在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的监督下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六条  各实验室有义务配合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做好实验室评估与检查工作,根据要求整理场地、收集数据,整理资料,通过验收,以达到以评促建的目的。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设立和建设应当纳入学校的总体规划之中,按照“立项论证,项目实施,竣工验收、效益评估”的项目程序管理。各学院根据学科教学和科研发展的需要,提出实验室新增和筹建的初步方案,经学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和主管校长审批后实施筹建工作,学校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列入正式实验室建制。
新增和筹建的实验室经试运行后,经学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评审、审批后正式设立,其评审和设立的主要依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承担饱满的教学、科研、技术开发任务,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
(二)具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硬件条件(房屋、设施及环境);
(三)配有一定数量的配套的仪器设备,能够满足实验开出的能力;
(四)具有高级职称和相应领导能力的实验室主任及结构合理的实验技术队伍;
(五)具有完整的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该领导小组负责对实验室建设、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配备和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实验室建设应当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学校要优先扶持重点学科实验室;实验室在制定设备计划时应当考虑到设备的配套性,优先保证实验项目主要仪器设备的分组配套要求,充分发挥设备投资的最佳效益。  
第二十条  因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变动,需要调整、撤消的实验室,由该实验室所在学院及教务处向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和主管校长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基础类实验室建设的基本要求,按《高等学校基础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执行。专业课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建设的基本要求按上级主管部门相应的标准实施,力争以更高标准建设实验室,以使学校重点实验室达到省部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水平。
第二十二条  有条件的单位可申请筹建开放型的科研实验室和实验中心,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具备法人条件的实验室,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可取得法人资格,独立核算,以利于对外开放。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工作列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中,其仪器设备的购置费用、运行、维修、低值易耗品消耗费用及实验材料的消耗费用等纳入校财务计划;实验人员的编制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四章  实验队伍建设及职责
第二十四条  实验技术人员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技术力量,学校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逐步充实,培养和提高,建设一支业务过硬,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实验技术队伍。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应当由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基础,有一定的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管理能力,有高度责任感的相应专业的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或者2年以上实验室工作经验的博士担任,并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发文聘任。实验室人员8人以上(包括8人),可以设置实验室副主任1名,确无合适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或者博士担任主任的实验室,可以申请中级职称担任实验室副主任,暂不设实验室主任。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定本实验室建设规划,组织编制本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
(二)根据本实验室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制定工作计划,负责完成实验室的任务。
(三)抓好实验室技术队伍建设,做好岗位分工责任制;组织好实验人员的学习、培训;开展教学法、实验技能研究;配合学校的全员考核工作,作好实验人员的具体考核工作。
(四)负责本室人员的思想工作,关心他们的工作环境及生活待遇。
(五)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人员编制,参照本实验室的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确定,编制和新引进人数由各学院经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确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的检查、评比活动,表彰先进,调动全体实验人员的积极性,对因工作不负责造成损失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机构与体制
第二十九条  学校由1名副校长主管实验室工作,全校实验室管理工作归口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政策和法规,结合本校资产和实验室管理工作的实际,制订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全校仪器设备、房地产、家具、存货等资产的账务管理工作,定期进行账物核对,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教学计划组织制订实验室的建设计划。
(四)负责协调、分配实验室建设经费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促进实验室资源优化组合、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益。
(五)按照相关规定,对实验室进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负责实验室评估、评优工作及重点实验室申报工作。
(六)确定实验技术教师岗位职责,工作量考核。
(七)负责学校仪器设备、家具、实验用耗材等物资的计划申报、可行性论证、政府采购申报等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各类设备物资报废的审核、销账工作。
(八)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实验室隶属学校、学院两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和职务聘任制。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六章  实验室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应当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使用计算机管理手段,对实验室工作信息进行记录,统计与分析,及时为上级与学校提供准确的数据。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应当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和材料等资产的管理执行学校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有条件的实验室应当对外开放。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做好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七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主管部门对实验室评估标准,做好本校实验室的评估工作,以达到以评促建的目的,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验收。
第三十八条  有创收的实验室,应当从其创收和项目收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维修和部分设备不足的补充。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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