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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安全管理办法
点击数:0次 更新时间:2015-08-29 16:22:3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发生,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和学校公共财物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及生活秩序,营造平安、稳定、文明、有序、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级各类单位(含驻校单位)和各类人员。在本校学习、工作、生活、生产、经营、务工等人员以及进入本校的外来人员均应遵守本条例(不包括学校家属区)。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包括校园内部及学校组织校外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  学校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健全机制、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一票否决权制”的原则,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安全工作,实行单位法人负责制。驻校办公、经营、开展活动的校外单位在校期间的安全工作由举办单位负责,并接受学校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校安全工作列入党委、行政重要工作日程,纳入领导干部考核和单位、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重大事项按照相关规定由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成立安全工作专项领导小组,定期研究部署和指导开展全校安全工作。
第七条  学校依法保障安全工作投入,将安全业务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并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安全教育培训专项经费,用于安全教育、安全业务学习、安全技能培训和应急管理演练、安全教育教材,使安全工作适应学校改革发展需要。
学校按照现代大学制度和安全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应急管理预案,完善安全防范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安全管理工作条件,加强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实施科技创安和智能安防工程,扩大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范围,持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和综合治理能力,构建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安全工作体系、综合治理体系、预警评估体系、舆论引导体系。
第八条  师生员工应当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学生家长应当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关心学校安全,支持学校做好安全工作。
第九条  学校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成效显著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和物质奖励。相关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十条  学校安全工作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十一条  党委书记、校长是本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校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校领导主要负责;校属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岗位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
学校每年与校属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逐级落实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校属单位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应当与其他业务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考评,严格履行安全责任,明确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创造良好安全环境,保障学校安全,重要信息第一时间上报学校或者保卫处,不得瞒报、谎报、漏报、迟报本单位安全稳定信息、隐患信息、案件信息、安全事故信息、突发事件信息。
第十三条  保卫处作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学校安全管理、安全防范、安全检查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组织、指导、检查、监督校属单位及驻校单位开展安全工作和落实防范措施。校属单位及驻校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应当自觉接受、配合保卫处的监督、检查、指导。
第十四条  保卫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拟定学校安全工作规划、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安全方面的文件,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校园内单位制定、落实安全制度、安全措施、安全责任等安全工作开展情况,维护校园秩序,保障校园安全;
(三)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防范和制止校内违法犯罪行为,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校内案事件、处置火灾事故和火灾救援工作,保护发案、事故现场;
(四)负责学校门卫管理、治安管理、消防管理、交通管理、治安巡防、重点要害部位监管和校园机动车辆停放、管理、收费等;
(五)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指导、监督隐患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协助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学校安全检查工作;
(六)调查处理校园内案事件、安全事故,调解校内治安、交通纠纷,处置校园突发安全事件;
(七)监控校园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防范利用校园计算机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九)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宣传和安全技能培训;
(十一)负责学校大型活动的警卫和安全管理工作,对校园内举办的大型活动进行安全审核;
(十二)依法设置并管理、维护校园内治安、消防、交通等安全设施,保障其完好运行;
(十三)向党委、行政报告学校安全工作情况和突发事件信息、重大案事件信息、重大安全隐患预警信息;
(十四)完成学校其他安全管理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拟定学生安全管理方面文件,制定学生伤害事故工作预案,建立健全学生安全管理制度;
(二)开展学生政治思想教育和安全法制、遵纪守法、心理健康安全宣传教育,排查学生中不安全因素、安全隐患并做好疏导、消除工作。
(三)负责学生宿舍楼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门卫值班、安全检查制度,消除安全隐患,制止、纠正学生违法违纪行为,防范学生宿舍发生盗窃、火灾、踩踏等案事件和安全事故。
(四)指导各学院开展学生安全管理工作,检查、监督各学院制定、落实学生安全管理制度、措施情况。
(五)按照校规校纪对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和调查处理。
(六)调查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置学生突发事件。
(七)及时掌握学生状况,对可能危害社会或者学校安全的事故苗头和信息第一时间上报。
(八)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学生案事件和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  总务后勤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拟定生产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等方面规划、计划、措施等文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二)负责学校公有房屋和水、电、气、暖、医疗设备等后勤保障设施安全管理,做好值班工作,开展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保障各项后勤服务设施安全运行;
(三)统筹负责学校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安全、食品卫生安全制度、措施、责任,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处置食品安全、卫生疫情突发公共事件。
(四)开展后勤管理服务人员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登记、核验生产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从业资格;
(五)负责租赁、承包校园内公有房屋和商场(店)、门面等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检查、监督以上场所落实安全制度、安全措施等;
(六)定期检修消防管道、室外消火栓、室外水泵接合器等消防设施,保证校园及建筑物内部消防供水和消防设施供电正常有效,保证学校建筑物使用安全。
(七)负责学校班车交通安全工作,保证班车依法运行、驾驶员依法从业;
(八)指导、检查、监督物业公司制定、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范措施、安全责任等;
(九)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处理校园案事件和安全事故,协助做好医疗救护、救援救助、后勤服务等保障工作。
第十七条  校办产业管理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好国有资产丢失、防盗、防火工作;
(二)指导、监督、检查所属企业制定安全制度和落实管理规定、安全措施、安全责任等安全工作开展;
(三)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所属企业案事件、安全事故,协助总务后勤处做好学校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八条  基建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拟定学校基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方面规划、措施等文件,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制度;
(二)负责学校基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做好施工现场防火、防盗、防爆、防安全事故等工作;
(三)督促、检查、协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制度、安全措施、安全责任等,保证基建工程质量安全。
(四)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施工现场案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协助总务后勤处做好学校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九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拟定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面文件,建立健全实验室、实验仪器设备及危险实验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使用、登记、备案制度;
(二)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教学科研机构制定、落实实验室安全制度、措施、责任等;
(三)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实验室防火、防盗、防爆、防破坏、防人身伤害等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盗窃案件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教务处履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拟定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安全管理方面文件,建立健全教学楼及其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二)负责教学楼及其设施安全管理,做好教学楼防火、防盗、防安全事故等工作,保障教育教学活动安全;
(三)开展教学楼及其设施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督促教学楼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措施、责任等;
(四)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楼案事件和安全事故等。
第二十一条  校团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拟定学生社团和社会实践、志愿者服务等学生活动安全管理方面文件,建立健全学生社团、学生活动安全管理制度和大学生心理健康安全工作制度;
(二)负责对学生社团和学生活动的安全管理、监督,防止发生案事件和安全事故;
(三)负责学生心理健康安全教育、宣传、咨询、培训和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各学院开展工作,防止学生因心理问题引发安全案事件;
(四)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协助学校有关部门做好学生安全管理、安全防范工作;
(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生社团、学生心理健康安全案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二)负责校园计算机网络维护、管理,检查计算机网络安全运行环境,对校园网用户信息进行登记;封堵、删除计算机网络有害信息,清除安全隐患,防止病毒入侵、非法入侵和破坏信息安全;
(三)开展计算机网络安全教育、培训;
(四)配合有关部门监控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调查处理计算机网络安全案事件。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制定、落实教职员工和学生安全管理制度、措施、责任和应急预案;
(二)负责学生宿舍内部安全管理、安全防范、安全检查等工作,防范学生宿舍发生盗窃、火灾等案事件和安全事故;
(三)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安全法制、遵纪守法、心理健康安全宣传教育,排查学生中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隐患并做好疏导、消除工作。
(四)按照校规校纪对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理,制止、纠正学生违法违纪行为;
(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生安全管理和违法违纪学生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校属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措施,落实岗位责任;
(二)负责本单位所属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安全防范、安全检查工作,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向学校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安全隐患、安全事故、案件等信息;
(三)定期研究部署本单位安全工作,落实保卫处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要求;
(四)负责对设置在本单位所属范围内治安、消防、交通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保护和所管理场所、部位的门卫值班、看护;
(五)开展本单位人员安全教育,参加上级单位和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六)保护案件、事故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案事件查处工作。
 
第三章  校园秩序
第二十五条  进入校园的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本人有效证件,自觉接受门卫查验,校外来访人员还应当履行登记手续。
机动车辆凭保卫处制发的通行证进入校园,无通行证的机动车辆在门卫处履行相关手续后进入校园。未经许可,无通行证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校园。
禁止与学校业务和人员无关的机动车辆进入校园。
第二十六条  携带大件个人物品出校门时,携带人员应当向门卫人员出示有效证件并履行登记手续。携带公物出校门时,携带人员应当出示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并履行登记手续。门卫人员需要对物品进行确认的,携带物品人员应当配合和提供便利。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门卫人员有权拒绝其携带物品离开校园。
第二十七条  出入校园人员应当自觉接受门卫人员管理,不得扰乱门卫管理秩序,不得妨碍门卫人员正常工作,不得辱骂、殴打门卫人员。
门卫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门卫管理制度,不得态度粗暴、故意刁难他人或向他人卡要财物。
第二十八条  校内人员及进入校园的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学校公共秩序安全,禁止下列行为:
(一)扰乱办公、教学、科研等公共秩序,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
(二)在校园内饲养宠物或携带宠物进入校园;
(三)攀爬校内建筑物,翻越阳台、栅栏、围墙等;
(四)制造、携带、收藏、贩卖管制刀具;
(五)制作、出租、出售、传播非法物品;
(六)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赌具和场所;
(七)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酗酒闹事,吸毒、贩毒,威胁、侮辱、诽谤他人;
(八)开展宗教及封建迷信活动;
(九)在校园内散发、张贴商业广告、侮辱他人的大小字报等宣传品、印刷品;
(十)携带非教学、科研、生产使用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物品进入校园;
(十一)在教学区、办公区、学生宿舍楼内兜售、叫卖商品;
(十二)使用音响、喇叭、通信设备干扰学校办公、教学、生活正常进行;
(十三)私自在校内搭建房屋、板房、帐篷及其他设施;
(十四)其他扰乱学校公共秩序、危害学校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园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第三十条  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组织和学生社团的,组织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
校内非社团组织和学生社团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及其活动的审查,强化安全法制教育,防止被利用从事非法活动或者组织活动期间发生安全案事件。
第三十一条  校内各种社团、非社团组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不得开展超出其章程和宗旨的活动,不得因开展活动扰乱学校公共秩序。未经社团主管部门同意和保卫处批准,不得在校园内开展大型活动。
第三十二条  校内商店应当经租赁管理部门批准,按照规定办理合法证照和有关手续后方可营业。
校内流动摊点、临时摊点的设立应当经保卫处批准,并在指定地点经营。
第三十三条  校内商店经营者应当按照营业执照限定的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不得经营歌舞厅、台球厅、录像厅、网吧等社会娱乐活动,不得扰乱或影响学校公共秩序,不得在店外经营或堆放货物,不得私自摆摊设点、乱塔乱建,不得开展大型促销活动。沿学校围墙开设的向外经营的商店不得设置后门与校园相通。
第三十四条  校内商店不得制造、出售、出租下列商品:
(一)变质、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标准的食品;
(二)假冒伪劣商品;
(三)暴力、淫秽、色情、宗教、邪教、封建迷信物品、宣传品及非法出版物;
(四)管制刀具;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物品。
第三十五条  校内商店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做好商店的安全防范工作,按照规定落实安全措施,及时排查、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六条  商店租赁部门应当与商店经营者签订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商店经营者安全责任,可以向商店经营者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违约保证金,用于强化经营者安全责任意识和承担违约责任。
商店承包、租赁合同到期后,商店租赁部门在确认商店经营者无违约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退还其安全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学校房屋的租赁应当有利于师生工作、学习和生活,有利于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有利于安全管理工作。严禁将学校场地、房屋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房屋租赁不得用于非法活动。用于出租的公有房屋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
第三十八条  学校房屋管理部门和承租方对出租公有房屋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应当按照保卫处的要求整改安全隐患。公有房屋管理部门应当经常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督促承租方按照管理规定落实安全措施。
第三十九条  公有房屋租赁用于生产经营的,租赁合同签订前,保卫处应当对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影响学校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危害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等安全秩序情况进行审核,未经保卫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公有房屋不得出租或者用于生产经营。公有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向保卫处备案。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校外单位、人员出租教室、宿舍和教育教学设施、场地。
第四十条  教职员工不得将学校分配使用的公有房屋出租,违规出租的,对出租房屋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在校内对外举办各种培训班的,举办单位应当在培训班举办前三日向保卫处申请许可并备案。未经保卫处许可和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对外开办各种培训班。
第四十二条  学校流动人口的登记、管理由保卫处统筹负责,人事处协助。在校内学习、工作、生产、经营等各类流动人口的日常管理分别由所属单位具体负责。
第四十三条  所属单位应当在流动人口来校后7日内登记造册,并向保卫处备案,学生流动人口除外。保卫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报告学校流动人口信息。
第四十四条  有关单位应当做好校内务工、经商等流动人口和外聘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经常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预防案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聘用的流动人员发案的,由聘用单位和被聘用人员承担相关责任。
对身体和心理有异常的学生应做好安全信息记录,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及时告知学生家人;不宜在校学习的,应当劝其休学或退学。
 
 
第四章  消防安全
第四十五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学校统一领导、保卫处(部)依法监管、单位各负其责、师生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推进学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学校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和义务消防队,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和灭火救援工作。校属单位设立消防安全监督员,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学校义务消防队由保卫处负责组建、管理。学生会可以成立学生消防安全组织,协助学校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校属各单位和在本校学习、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个人都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事故、报告火患火警的义务。校内成年公民都有参加学校组织灭火救援工作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改变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和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堵塞安全出口、消防通道。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设置、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和防火标志。
学生宿舍、图书馆、学生食堂、实验楼、办公楼、文体活动中心、档案(馆)室等防火重点部位应当设置防火标志。
第四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应当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责任、措施,加强住宿场所、大型活动场所和用火用电消防安全管理,定期检查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做好火灾预防工作。
第四十九条  保卫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加强对校内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排查消除火灾隐患。
第五十条  校内建筑项目的设计、建造、改造、装修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消防审批、验收手续,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筑项目改造、装修、装饰不能改变、破坏原有消防设施,确需改动等涉及消防安全的,责任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征求保卫处同意。
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五十一条  发现火情时,校属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保卫处或者公安消防部门报告。保卫处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组织人员灭火救援,形成火灾的,应当在处置火灾的同时向公安消防部门和学校报告。发生火情的单位应当协助保卫处和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灭火处置。
学生宿舍、图书馆、食堂、实验楼、办公楼、文体活动中心等人员密集型场所发生火灾时,所属单位工作人员有引导师生员工安全疏散的责任。
火灾扑灭后,责任单位和保卫处应当保护好火灾现场。责任单位应当协助保卫处和公安消防部门查明火灾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核定火灾损失。
 
第五章  交通安全
第五十二条  在校园内停放的机动车辆参照郑州市停车场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制度。具体办法由保卫处制定并报学校批准实施。
第五十三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辆进入校园时,应当遵守交通安全规章制度,服从保卫部门管理,减速慢行,避让行人,安全文明驾驶,维护校园交通秩序,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驾驶,酒后驾驶;
(二)逆向行驶,超速超载行驶;
(三)飙车竞技;
(四)鸣笛,夜间行驶使用远光灯;
(五)不按照校内交通标志、标线、速限行驶,不按照停车标线停放;
(六)其他影响学校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五十四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和操场、运动场练习驾驶机动车辆。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踢球、溜冰或者从事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禁止在道路上摆摊设点、堆放建筑材料和其他物资。禁止擅自拆除减速带、交通标志和其他交通安全设施。除紧急救助车辆、特种车辆外,未经保卫处允许,任何机动车辆不得进入学校教学区、运动区和学生生活区。
第五十五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应当按规定位置停放,不得乱停乱放。对不按照交通标志、停车标线停放,影响校园影响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的机动车,保卫处有权采取贴条警示、锁车、拖车等措施予以管理,拖车、停车费用由责任人承担。车辆拖离范围限于校内。
私有机动车辆不得在校园内过夜停放,确需过夜停放的,停放人应当征得保卫处同意,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因机动车辆违规行驶、停放给学校或个人造成损失的,停放人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辆的停放秩序、停车场管理由保卫处负责,非机动车的停放秩序、停放场地管理由总务后勤处负责。
第五十七条  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道路,施工单位应当向保卫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交通安全标志。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恢复道路原状。
第五十八条  校内发生一般交通事故,可以由保卫处、工会进行调解,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机关处理,保卫处配合。
 
第六章  大型活动安全
第五十九条  校属单位举办、协办有校外人员参加的大型活动或者校外单位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校长办公室提出申请,报保卫处审核,经批准后方可举办。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举办单位举办活动时,应当接受保卫处的监督、检查、指导。
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者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违规举办的,保卫处有权予以制止。
第六十条  学校举办或者协办的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由保卫处负责。校属单位举办、协办或者校外单位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由举办单位负责。
举办单位应当将安全工作纳入活动计划、制定安全方案、明确安全负责人、维护现场秩序、保障活动安全。大型活动举办前,举办单位应当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举办单位应当根据活动场所容量控制参加活动人员数量,不得超员入场。
第六十一条  校属单位举办、协办或者校外单位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批准举办之日将活动时间、地点、规模、负责人等信息报保卫处备案。需要保卫处指导、协助安全工作的,应当在活动举办之日7日前与保卫处协商。
第六十二条  经排查举办大型活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举办单位应当停办或在隐患消除后举办。大型活动举办期间,保卫处发现活动现场内外存有安全隐患且不能即时排除的,应当通知举办单位立即停止活动、疏散人员。
第六十三条  参加活动人员应当遵守举办单位和活动场所有关规定,不得拥挤、滋事、斗殴等扰乱活动秩序,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活动场所,不得在活动场所内吸烟。
第六十四条  活动举办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举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负有疏散人员、救助伤者、维护现场秩序的义务。
第六十五条  组织学生参加大型活动和社会实践、志愿者服务、外出实习等集体活动的,组织单位负责活动期间学生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制,防止发生群死群伤、非正常死亡等安全事故。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到校外参加集体活动。
 
第七章  生产安全
第六十六条  学校生产安全工作由总务后勤处统一负责、其他相关单位配合。总务后勤处、校办产业管理处、基建处等单位分别对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生产安全工作负责。
生产安全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值班制度、操作规范标准,经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工作。校外生产、施工单位到学校作业的,管理单位应当与其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协议,督促落实安全制度、措施。
第六十七条  校内生产、经营、施工场所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具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设施设备条件和环境。教学、科研、生产活动中使用的易爆、易燃、剧毒、腐蚀、放射性等具有危险性的物品应当制定严密的进库、出库、登记、使用、保管措施,严格管理、严格控制、严格程序,防止丢失或者使用不当引发案事件和安全事故。
电工、锅炉工、电焊工、消防控制员等特殊工种人员和施工、饮食、卫生等生产操作一线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从业资格,在从事生产、经营、施工活动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落实安全措施,按照规程操作,防止违规操作或操作不当引发安全事故。所属单位应当做好其从业资格查验和作业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十八条  总务后勤处及食堂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落实饮食经营准入制度和食品采购、验收、登记、保管、使用、饭菜留验制度,经常查看、改善食堂卫生状况和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定期对食品加工人员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确保食品卫生安全。总务后勤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师生食堂就餐期间的安全。
第六十九条  食堂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配备专用冷藏、洗涤、消毒的设施,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及内外环境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操作间、储藏间和餐饮具应实行专人管理,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洁净,存放原料的库房应当落实物防、技防措施,实行专人值班,防止食物发生中毒、投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
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餐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洗涤、消毒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橱柜),并有明显的标记。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第七十条  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经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第八章  学生宿舍安全
第七十一条  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和各学院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学生宿舍日常管理和安全防范,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治安巡查,清查学生违规用火用电、使用大功率用电器等违规违纪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不断改善安全条件,维护学生宿舍公共安全。
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落实宿舍24小时值班制度、管理制度等,加强对宿舍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及其履职情况检查,发现管理人员不能正常履职或者不适合从事宿舍管理工作的,应当及时调换。
总务后勤处应当保证学生宿舍用电安全,科学、合理、安全设置电源电线和电路输出功率,及时检查、更换、维修线路,防止线路老化或超负荷运行发生事故。
第七十二条  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对进入学生宿舍楼的人员进行查验,对学生携带大件物品外出进行登记,对熄灯后外出和晚归的学生进行登记。外来人员进入学生宿舍应当讲明原因、经宿舍管理人员同意后,履行登记手续。对不按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宿舍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其入内。
未经宿舍管理人员允许,禁止男性进入女生宿舍。
禁止小商小贩、促销人员或者其他可疑人员进入学生宿舍楼。
第七十三条  学生宿舍楼发现可疑人员和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发生案件、事故及其他紧急情况的,宿舍管理人员应当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宿舍管理部门和保卫处报告,并负有保护现场、紧急救助、扑救初期火灾的义务。
第七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管理,购置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电器配件,爱护学生宿舍楼内设置的消防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
第七十五条  学生应当妥善保管宿舍内存放的财物,落实自我防范措施,防止财物丢失、被盗。个人现金应随身携带,宿舍内不得存放超过1千元的现金。寒暑假期间,封闭的宿舍楼内不得存放现金和价值超过1千元的贵重物品。
因学生个人原因未落实基本防范措施致使本宿舍其他学生财物丢失、被盗的,财物损失人可以向负有责任的学生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十六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乱拉私接电源电线,私自拆改线路电器设备,使用消防设备电路,使用电炉、热得快、电饭锅、电磁炉、电热杯、电吹风、电热毯等大功率电器和煤火炉、酒精炉、液化气灶及其他安全隐患较大的电器、设备;
(二)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
(三)烧水做饭,点燃蜡烛,焚烧杂物,宿舍内吸烟;
(四)攀爬宿舍阳台、护栏、楼顶;
(五)吹拉弹唱、跳舞、放高音量收录机等影响他人休息;
(六)酗酒、赌博、打麻将、聚众闹事、吸毒,从事非法活动;
(七)留宿校外人员和异性;
(八)饲养动物;
(九)封闭学生宿舍楼安全疏散通道;
(十)损坏、停用消防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
第七十七条  放假期间,封闭的学生宿舍楼除值班人员外,不得住宿学生或其他人员。
 
第九章  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
第七十八条  接入校园网的校属单位应当明确校园网安全管理负责人,并设立网络安全员,负责本单位的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网络安全员接受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和保卫处的指导。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工作人员和校属单位网络安全员应当做好校园网络安全维护工作,保障校园网络安全运行。
第七十九条  需要接入校园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提出申请。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应当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查,履行登记手续,签订安全协议,防止不符合安全规定者接入校园网。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接入校园网。
第八十条  校园网信息发布实行审核登记制度。发布信息的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对发布信息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校属单位在校园网上发布新闻类信息由请党委宣传部审核,发布通知、通报类信息由报请校长办公室审核。党委宣传部、校长办公室对审核发布的信息进行登记。
法律法规禁止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不得在校园网上发布。
第八十一条  校园网用户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传播、查阅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妨碍教育教学秩序,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 宣传邪教歪理学说的;
(八)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九)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是)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的。
第八十二条  校园网用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不得在校园网上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从事危害校园网安全的活动,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活动,不得盗用他人的校园网IP地址和电子邮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校园网络设施设备,危害校园网络安全运行。入网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学校有关部门举报校园网上的违法犯罪信息和有害信息。
 
第十章  校园设施安全
第八十三条  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检查、保养、维修学校公共设施,保证其安全、完好、有效,防止因管理不到位、维修不及时发生设施安全事故。
教学楼教育教学设施由教务处负责管理;体育教学设施由体育部负责管理;水、电、气、暖、围墙、栅栏及其他生产生活设施、后勤保障设施由总务后勤处负责管理;实验室设施由实验室与资产设备处负责管理;学校设置的治安、消防、交通等安全设施由保卫处负责管理;其他设施由相关设置单位负责管理。
办公室内部配备的消防器材由办公室所属部门负责管理,走廊、大厅等公共场所配置的消防器材由建筑物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消防供水供电系统、消防水泵、消防水箱、消防水池、室外消火栓由总务后勤处负责管理。
第八十四条  校属单位对设置在本单位的安全设施负有管理、保护、检查责任,使用安全设施后应当将其恢复原位,发现安全设施损坏、丢失、故障的,应当及时报告保卫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安全设施的义务,不得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安全设施,不得改变安全设施用途。
第八十五条  校属单位需要配置安全设施的,应当向保卫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保卫处审定后,报学校批准。
第八十六条  设置实体防护设施、门禁控制等装置的,不得妨碍疏散通道和紧急情况逃生。
 
第十一章  教学科研活动安全
第八十七条  教学、科研单位应当加强教学、科研活动安全管理,制定、落实专项制度、操作规范标准、防范措施,保证教学、科研活动正常开展。发现存有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或向有关部门报告,暂时不能排除的,应当立即停止教学、科研活动。
第八十八条  实验室应当实行专人管理、值班制度、定期检查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破坏、防事故等安全防范工作。实验室内不得住宿、做饭、使用具有安全隐患的电器、设备,不得安排学生或无关人员顶岗值班。
指导老师应当在实验操作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明确注意事项。实验人员应当按规程操作,防止违规操作或操作不当引发安全事故。
第八十九条  教学、科研单位应当加强上等级的教学、科研成果及其资料的管理,做好防丢失、防损毁、防泄密等工作。
 
第十二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九十条  校属单位应当经常开展本单位安全教育,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和安全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逃生自救能力。保卫处应当制定安全教育计划,编制安全教育内容,落实安全教育教材,定期组织开展全校型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并为各单位开展安全教育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九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各学院应当将安全教育贯穿于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始终。学生参加集体活动、社会实践、外出实习前,组织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进行安全提示。新生入学教育必须有安全教育内容。
第九十二条  校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学生管理人员、门卫值班人员、重点要害部位工作人员、安全生产一线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新进教职工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学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定期参加业务培训班,努力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九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和各学院应当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加强学生心理健康安全宣传教育,做好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排查、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对有心理问题的学生应当及时告知其家长,共同采取措施进行干预、管理或者劝其休学、退学接受心理治疗,防止发生安全问题。
校团委应当向有心理问题的学生提供心理咨询、心理危机干预等服务和帮助,做好各学院有关人员的技能培训、指导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学生因心理问题引发案事件的处置。
 
第十三章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九十四条  安全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工作开展情况;
(二)安全制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三)治安、消防、交通、生产、校舍、网络、用电、食品卫生、集体活动等安全隐患情况;
(四)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情况;
(五)学校各种设施、设备运行情况;
(六)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七)值班人员工作情况;
(八)安全教育开展情况;
(九)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十)其他应当进行安全检查的情况。
第九十五条  校属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检查制度,经常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采取措施及时整改,自身无法消除的或者重大隐患,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向学校或保卫处报告。
存在隐患的单位应当按照保卫处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采取措施、整改消除隐患。
第九十六条  保卫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校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督促、指导校属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消除安全隐患,并建立安全检查、隐患治理档案。
保卫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校内单位违反本规定或者存在安全违规违法行为、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下列处理措施,并根据情节轻重向学校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一)当场予以纠正;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责令立即停产停业、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安全隐患、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人员进行整改。
    对逾期未整改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或者拒不整改治理的单位,保卫处(部)有权对隐患场所采取关闭措施。
第九十七条  发生火灾、饮食卫生、群体活动等安全事故、突发事件时,保卫处有权根据处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实行应急管理:
(一)关闭学校大门;
(二)封闭事故(事件)现场;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限制用火用电用水;
(五)调动校内义务消防员参加灭火救援工作;
(六)调动校内医疗人员和设备开展医疗救护;
(七)协助公安、消防、安全生产部门采取其他措施。
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第九十八条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和重大治安、突发公共事件,应当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人事、财产安全,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的,由学校组织报告。
第九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学校或者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安全隐患和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学校或者监察部门举报管理单位不履行安全工作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十四章  责任追究
第一百条  责任追究坚持公正公平、有错必纠、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责任追究单位为校属二级单位(含驻校单位),责任追究个人为本单位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责任追究为驻校单位的,由学校与其解除驻校协议或要求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理。责任追究个人属于校外人员的,由保卫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并向本人所在单位通报,属于承包、租赁人员的,由管理部门与其解除承包、租赁合同。对学校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责任追究包括下列方式:
  (一)通报批评并作书面检查;
  (二)一票否决;  
(三)责任人调离岗位;
  (四)责任人停止职务;
(五)责任人引咎辞职;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方式。
  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责任人涉及学生的适用于本条(一)(二)(六)项。
第一百零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责任追究:
违反本规定,造成学校安全秩序混乱,给学校带来恶劣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违反本规定,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或者安全事故的;
(三)违反本规定,给学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千元以上或者人员伤亡的;
(四)违反本规定,对安全隐患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或者拒不整改,引发刑事案件、安全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本规定,瞒报、谎报、迟报本单位重大案事件信息、突发事件信息和安全事故信息的;
(六)违反本规定,本单位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以上安全事故的;
(七)因本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案事件,致使学校受到上级责任追究的;
(八)对安全隐患、安全措施整改不到位或者拒不整改,经保卫处发出同一事项整改通知两次及以上的;
(九)其他需要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一百零三条  责任追究的内容:
(一)通报批评是在全校范围内以通报的形式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公开批评,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就担负的责任向学校做出书面检讨。
(二)一票否决是取消责任单位评优评先等综合性荣誉称号,取消责任人评优评先、晋职晋级资格。一票否决权时限为一年。
(三)责任人调离岗位是责任人在工作中存在过错或者未能正确履职或者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将其调离至其他岗位。调离岗位的责任人一年内不得回到原岗位或在与原岗位职责相同、相近的岗位任职。
(四) 责任人停止职务是责任人在工作中存在过错或未能正确履职,暂时停止其职务并进行检查反省。学校认为责任人能够继续胜任本岗位的,可以让其继续履职。
(五)责任人引咎辞职是责任人存在重大过错或者未能正确履职或者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对本单位或者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向学校主动辞去职务。引咎辞职的责任人三年内不得回到原岗位或者在与原岗位职责相同、相近的岗位任职。
第一百零四条  保卫处负责责任追究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向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实施责任追究,报校党委批准后执行。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日常开展安全工作情况和落实保卫处提出的整改意见情况,作为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一百零五条  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后,一年内又发生应予责任追究情形的,或者责任追究后整改不力、工作未有明显效果的,由校党委做出决定,从重、从严给予责任追究并延长一票否决时限。一票否决延长时限以半年为一个延长期。
责任单位和个人受到第一百零一条(一)项责任追究后,仍不积极落实安全措施,安全隐患仍未消除或者一年内受到两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责任追究的,应当实行“一票否决”责任追究。
第一百零六条  受到责任追究,同时违反党纪政纪校纪的,给予纪律处分;教职员工、学生确定为党员发展对象或者在预备期的,延长考察期或取消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学生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保卫处、学生处、所属学院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受到第一百零一条(一)项责任追究的单位,取消当年“校级文明单位”评选资格。受到第一百零一条(二)项责任追究的单位,应当承担经济责任,由学校扣除其单位全年度岗位津贴总额的10%,用于表彰安全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受到责任追究的个人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所属单位可以参照本条确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造成学校公共财物损失的,按照《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公共财物被盗遗失经济责任赔偿办法》执行。过失损坏公共财物、设施的,应当赔偿;故意损坏的,除赔偿损失外,还应给予纪律处分。
造成个人人身伤害、财物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及学校其他安全管理制度的教职工可以视情节及其后果扣除本人文明奖。相关办法由学校另行研究制定。
第一百零九条  对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其他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对责任追究或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校属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据本办法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
饮食卫生安全管理规定由总务后勤处负责另行制定,涉外安全管理规定由学校外事办公室负责另行制定,相关部门应当配合。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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