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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 | 河南省住建厅发文:建筑业资质,全部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点击数:0次 更新时间:2019-08-06 10:20:59
8月1日,省住建厅、交通厅、水利厅、通管局联合发文,自即日起,权限内建筑类企业资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
1、实施范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权限内所有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包含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延续和重新核定。
2、不再要求企业提交附件类证明材料。
3、对企业承诺内容进行重点比对核验的同时,对企业承诺的业绩现场核查全覆盖。
4、新开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必须通过网上系统办理,确保业绩入库。未录入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历史业绩和未使用网上系统办理施工许可的新开工项目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考核。
5、申请。申请人可通过登录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按相关提示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告知承诺书》。
6、公告后12个月内,对申请资质所使用的全部工程业绩进行核查。
通知原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水利厅
河南省通信管理局
关于权限内建筑类企业资质
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通知
豫建市〔2019〕218号
各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交通运输委员会,林州市、长垣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建筑类资质审批效率,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决定对权限内建筑类企业资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基本原则
(一)简化审批流程。企业根据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作出符合审批条件的承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企业承诺直接办理相关资质审批手续,不再要求企业提交附件类证明材料,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效能。
(二)强化事后监管。依托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息和共享到的社保、职称数据,在对企业承诺内容进行重点比对核验的同时,着力强化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实现对企业承诺的业绩现场核查全覆盖。
(三)加强诚信建设。强化企业诚信监督机制,对以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加大失信惩戒力度。
二、实施范围
在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审批推行告知承诺制的基础上,将实施范围扩大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权限内所有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审批,包含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延续和重新核定。
三、工作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可通过登录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按相关提示在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告知承诺书》。
(二)受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大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审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资质标准,根据企业申报材料,结合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河南职称网信息和社保共享数据,直接提出审批意见。交通类、水利类和通信类资质分别由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和省通信管理局提出审批意见。
(四)公示。审批意见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公告。对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颁发资质证书。
(六)核查。公告后12个月内,对申请资质所使用的全部工程业绩进行核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除交通、水利、通信类外的业绩核查,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和省通信管理局分别负责交通、水利和通信类业绩核查。
四、监督管理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在厅门户网站开设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对申报单位申报材料中的企业基本信息、主要人员、工程业绩、必要的技术设备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12个月。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举报。
(二)在业绩核查完成之前,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被审批人,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三)被审批人应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核查中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除企业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按有关规定予以惩戒。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要配合做好业绩核查工作。需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沟通协调,确保核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息,新开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必须通过网上系统办理,确保业绩入库。未录入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历史业绩和未使用网上系统办理施工许可的新开工项目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考核。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要加强告知承诺制审批宣传工作,使企业充分了解告知承诺审批工作内容,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严厉打击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9年8月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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